在招標投標實踐中,同一制造商的兩家代理商同時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,可能會引發關于投標人數量判定的問題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,并結合實際操作經驗,投標人數量判定需遵循以下原則:
- 投標主體的獨立性:代理商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,具有獨立的投標資格。因此,即使兩家代理商代表同一制造商,只要其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,且各自具備獨立的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等資質文件,均應被視為獨立的投標人。
- 制造商授權的影響:招標文件中通常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的授權書。如果兩家代理商均持有有效的制造商授權,且授權范圍無沖突,則不影響其投標人身份的獨立性。但若授權存在排他性條款,可能需進一步審查其合規性。
- 防止圍標串標:招標人及代理機構需警惕兩家代理商可能存在圍標、串通投標的風險。如果發現投標文件存在異常一致或價格操縱等跡象,應根據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五十三條處理,認定其投標無效,并可能視為同一投標人。
- 投標人數量計算:在統計投標人數量時,只要兩家代理商的投標文件有效且獨立,應計為兩個投標人。這有助于促進競爭,符合招標的公平性原則。
綜上,判定投標人數量時,應以代理商的獨立性為基礎,同時結合招標文件規定和法律法規,確保招標過程的合法、公平和高效。招標代理機構應在評審環節嚴格審查,避免違規行為影響招標結果。